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许鹏飞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玲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同时,法院提醒广大公民,国家对公民肖像权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一旦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