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医疗美容公司:林志玲没受任何损失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志玲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志玲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林志玲的侵权,无须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志玲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
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志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