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据澎湃新闻报道,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林志玲:起诉医疗美容公司
澎湃新闻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林志玲系台湾知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志玲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林志玲多张个人照片。
林志玲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自己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玲肖像权成立、侵害林志玲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志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