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的主观过错。星光公司曾与金神公司联合出品电影《终极解码》,并聘用甄子丹作为电影《终极解码》男主角并从事该电影的武术指导工作。后星光公司与金神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合作出品电影《终极解码》。耿卫国作为金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金神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星光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无效(以下简称“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故《终止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决驳回之后,未经正当渠道表达其意见,而是多次在公开场合,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了“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另外,其在与甄子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时单方指责甄子丹“罢演”、“违约”,在甄子丹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后仍继续针对甄子丹就同一事件继续发表不当言论,置他人于无法辩驳之境而混淆视听,具有“泄私愤”的嫌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甄子丹名誉权的愿望,并希望扩大不良影响,其言行显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耿卫国所述甄子丹的公众评价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免责。
本院认为,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耿卫国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耿卫国负担。二、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甄子丹因名誉侵权而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三、驳回甄子丹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甄子丹与耿卫国均未上诉。本判决书已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甄子丹告檀冰侵权案开庭
昨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甄子丹与其主演电影《特殊身份》的内地“导演”檀冰(真名耿卫国)的名誉权纠纷案。
甄子丹没有亲自到庭。庭上,甄子丹律师何培华诉称,自2012年4月以来,被告檀冰多次诽谤诋毁甄子丹,将甄子丹塑造成一十恶不赦的黑恶人物,“这种侮辱谩骂无疑往伤口撒盐”。何培华称,经甄子丹本人确认,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另外,甄子丹诉请法院判令檀冰立即停止侵害,并在《京华时报》等媒体赔礼道歉。庭上,檀冰律师李光昱辩称,檀冰发布的言论是在控诉自己遭受的不法侵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