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
原告蔡徐坤的代表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几点:
1,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约,没有专业的经营制作能力,无法安排艺人有效的演艺活动。
2,签约至今从未支付蔡徐坤一分钱的演艺收入,甚至强迫要求蔡徐坤签下110万元欠条。公司无法提供为艺人发展投入成本的金额明细。
3,合同要求巨额天价赔偿并不公平,高于行业标准。在2015年11月双方签订合约的基础上,于2016年签下补充合同,公司在没有实施对艺人的规划投入前提下,却把赔偿金提高10倍。近年韩国演艺公司练习生违约金的赔偿费用,通常是在50-80万元人民币。
4,蔡徐坤在签署合约时未满18岁,并且是在录制《星动亚洲》节目中要求一小时内签署,缺乏判断考察能力。
5,公司组织结构不稳定,管理混乱,高管频繁离职,swin组合多名成员要求解约,公司已经属于”空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