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精神病协会的定义,恋童癖是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反复表现出性的兴趣,进行性幻想,有迫切的性要求,以及与孩子发生性行为。恋童癖不是个人爱好,它是很明确的一种“性变态”,是“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病理性偏好”。
恋童癖者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仅仅停留在大脑内,仅有恋童的冲动,并自觉压抑,不会出现实际行为,从而涉嫌“性侵害”;第二层次,会从窥视、抚摸裸童的生殖器中获得满足有冲动;第三层次,有类似性交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目前对于儿童性剥削,尤其是男童性剥削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除严惩与14岁以下女童的性接触和性行为之外,我国法律虽然禁止有关儿童淫秽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更全面的处罚机制。为此,如果并没有证实确凿的猥亵儿童行为,观看浏览儿童淫秽色情信息、持有儿童色情信息,不构成犯罪。